2024年9月2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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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6日作者:
第一节 法律责任释义
  一、责任的词义   
法律责任是“法律”与“责任”的合成概念。为了解释、界定法律责任,有必要首先对“责任”进行语义分析。 在古代汉语中,“责任”同“责”,是一个语义丰富的概念。据《辞源》、《辞海》等权威辞书,“责”在六种意义上使用。其  一,求,索取。如“宋多责贿于郑。”其二,要求,督促。“不教而责成功,虐也。”其三,谴责,诘问,责备。“文姜通于齐侯,桓公闻,责之姜。”“使先生自责,乃反白誉。”其四,处罚,责罚,加刑。“(刘)崇患太祖慵惰不作业,数加笞责。”“责小过以大恶,安能服人。”“苟可否多少在户部,则财伤害民,户部五所逃其责矣。”其五,同“则”,责任,负责。“若尔三王,是有丕子之则于天。”其六,债,所欠的钱财。“乃有意欲为收责于薛乎?”    在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有三个互相联系的基本词义。份内应做的事。如“岗位责任”、“尽职尽责”等。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角色义务。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扮演一定角色,即有一定地位或职务,相应地,也就应当必须而且承担与其角色相应的义务。特定人对特定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积极的助长义务。如“担保责任”、“举证责任”。因没有做好份内的事情(没有履行角色义务)或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赔付责任”。我们可以把前两种责任称为积极责任,而把后一种责任称为消极责任。在消极责任中,有违反政治义务的政治责任,违反道德准则的道德责任,不遵守或破坏纪律的违纪责任,也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英文中,与“责任”一词相对应的英文单词有:duty、obligation、liability、responsibility。其中duty的基本含义是“义务”,obligation的基本含义源于民法法系的“债”。英语国家在提及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时,一般使用liability或responsibility,尤其是后者。   
二、法律责任的定义   
由于“责任”一词在不同语境中具有不同的涵义,加之“责任”一词在法律文献中时常被按照不同的语义来使用,这就使法律责任的界说显得十分困难。中国法理学界通常把法律责任分成广义法律责任和狭义法律责任两类。按照这种区分,广义的法律责任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的同义词,狭义的法律责任则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这种区分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是,在法律概念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却会不可避免地引起某种混乱。所以,越过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在狭义上使用法律责任这一概念。这样,一方面可以消除把法律责任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混为一谈的混乱;另一方面,也可以寻求一个涵盖性更强的法律责任的定义,因此,法律责任可定义为:因损害法律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在理解法律责任的概念时,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在法律责任系统中,由违反义务(法定和约定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占居主导地位,而不以违法或违约为前提的其他法律责任则居于从属地位。这是因为前一种责任的存在范围更为广阔,其社会功能也更为重要,而后一种责任则带有对适用前一种责任所留下的有限空间予以补充的性质。就此而论,可以把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视为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与义务(第一性义务)之间有着明确而严格的界限;其他法律责任均不具有此种典型意义,它们与义务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严格。   
三、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是社会责任的一种,它与其他社会责任(如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有密切联系,但是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有原则的区别,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   
第一,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这种责任关系派生于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关系,它是因为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规定才导致责任关系的产生。法律责任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比如民事损害赔偿法律责任中的责任关系,是以“不得侵权”的法律义务关系为前提的。   
第二,法律责任还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或追究否定性、不利性后果。法律责任方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它通常有两种,即补偿与制裁。比如民事责任方式中包括赔偿、修理、重作、返还等;行政责任方式中包括拘留、罚款、降级、降职等;刑事责任方式中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第三,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其中破坏责任关系是前因,追究责任或承受制裁是后果。由此可见在破坏责任关系的前提下派生出第二层次的责任方式的后果问题。如果没有责任关系这一前因,也就不会有追究责任方式这一后果。  
 第四,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所谓强制实施追究和执行,是指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采取直接强制手段予以实施。但这不等于说一切法律责任的实现均由国家强制力直接介入,比如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和承担。如果责任人没有承担民事责任,才出现国家强制保证实施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所以说是“潜在保证”。
 法律责任是法律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史的早期,立法是紧紧围绕着法律责任的依据、范围、承担者、认定和执行等问题展开的,司法更是以从法律责任的认定、归结和执行为其全部职能(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3页。)。
 
在现代社会,法律责任制度与其他制度一样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有些法律或法规以规定法律责任为重要内容或主要内容,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国家赔偿法”等等。法律责任在惩罚和教育违法者、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四、法律责任的本质  
 法律责任的本质,是从更深层次回答法律责任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西方法学家在研究法律责任时,就法律责任的本质问题提出了不同的理论。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三论”即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   
(一)道义责任论:
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行使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定,违法者应对自己出于自由意志做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二)社会责任论
与道义责任论相反,它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由此推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重轻。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化,这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三)规范责任论
规范责任论认为法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的规范。它对符合规范的行为持肯定(赞许)的态度,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持否定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不赞许)的态度。否定的态度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这种责任就是法律规范和更根本的价值准则评价的结果。因此,行为的规范评价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评价:
上述三种理论各有其合理性与局限性。道义责任论正确地揭示了行为的主观因素的作用,却忽视了社会环境对行为的方式的巨大影响;社会责任论正确揭示了行为发生受制于一定的客观条件,却忽视了行为人主观因素的重要作用。 
 
 
从历史哲学和法律哲学的角度上看,前者所理解的个人,是一种脱离了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的孤立的个人;后者则完全否认了个人在社会整体面前的相对独立性和主观能动性。因而,这些理论的片面性都与其根本的理论出发点直接相联,仅仅靠增加理论的弹性或对之进行有限的改良,都难以完全消除这种片面性。   
相对而言,规范责任论更加全面地对法律责任的本质进行揭示。它强调了法律责任与体现一定价值标准的法律规范有直接联系。由于法律在评价行为时,不能排除对行为的主观因素和社会环境的考虑,这样,规范责任论从研究法律责任的形式特征入手,有可能把法律评价、主观因素和社会环境三者较好地统一起来,然而,西方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所提出的规范责任论,既不能充分地理解社会生活中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的辩证关系,也不可能充分注意到阶级社会中阶级利益冲突和阶级斗争对法律评价标准的深刻影响。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这种评价的直接目的在于为法律制裁提供法律上的前提,其根本目的则在于消除或减少滥用权利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从而使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和兴趣在秩序的状态下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
 其次,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从法律范畴的逻辑联系上看,典型意义的法律责任(即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总是与行为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联结在一起的。根据“自由意味着责任”这样一条伦理学原则,那些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如果其内在方面有过错,其外在方面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其他个人的和社会的正当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按照法律的逻辑,行为人就必须对此承担责任。在此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直接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后,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从系统论的观点看,社会虽然是由个人组成的,但它并不能完全还原为一个个孤立的个人因素。社会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使一切个人因素都或多或少地具有了某种社会意义。因此,当事人之间的许多关系都不是纯粹的个人私事,任何违法行为,无论是直接针对自然人和法人,还是针对社会或其正式代表——国家的,都是对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国家确认、保护和发展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的侵犯,是不能容许的。因此,法律责任的实质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做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手段。在这种意义上,法律责任也是一种纠恶或纠错的机制。